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
丙○○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許朝雄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