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培菁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 邱于珊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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