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右聲請人因與間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院裁定(八十年度台聲字第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年月
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算至八十年月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年月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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