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四號聲請人 陳萬福
劉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馮毅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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