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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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55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65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8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提起上訴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及辯解,嗣經合法傳喚亦均未到庭,或以書狀為任何陳述,空言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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