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二三號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倍數表貳張、傳真簽單貳拾壹張、手抄簽單表參拾柒張、帳冊伍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綽號「 阿信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廿九日止,由「阿信」擔任組頭,甲○○擔任俗稱之「柱仔腳」,提供高雄市○○市○○路○○○號甲○○住處充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中獎者可按其簽賭種類贏得如附表所示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組頭「阿信」所有,甲○○則於每支簽牌抽取新台幣(下同)二元,作為報酬,以此方式圖利。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下午一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倍數表二張、傳真簽單廿一張、手抄簽單表三十七張、帳冊五本。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供認有於右揭時地與綽號「阿信」之不詳姓名男子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由「阿信」擔任組頭,被告擔任「柱仔腳」,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之事實不諱,核與其在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倍數表二張、傳真簽單廿一張、手抄簽單表三十七張、帳冊五本扣押可資可証,被告確有右揭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二、查高雄市○○市○○路○○○號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就附表所列方式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與綽號「阿信」之成年男子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各基於一概括犯意,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審酌被告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倍數表二張、傳真簽單廿一張、手抄簽單表三十七張、帳冊五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為沒收之諭知。上開帳冊五本,被告雖辯稱係其經營洗衣店之帳冊,惟經本院調證核閱,帳冊內均有六合彩之賭資計算數字,被告所辯顯無足採。至於扣案之現金七十三萬一千九百五十元及面額二十萬元之支票一張,被告從警訊至本院審理時均辯稱現金中之五十萬元係其母交付其充當其女 黃怡臻 之手術費用,二十三萬千九百五十元係標會所得,面額二十萬元支票係朋友寄放云云,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互助會單為證,惟既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現金及支票係被告經營六合彩所得之物,自乏沒收依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五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由賭客自000至九九九共一千個號│││││特│碼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新台幣│刑法第二百六十│││1││(下同)八十元,猜六合彩三、四、│六條第一項前段│││││五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三位數字,如│、第二百六十八│││││押中由組頭給付三萬至十萬元不等之│條││││尾│賭金,如不中,賭資歸組頭「阿信」││││││所有。│││├──┼──┼────────────────┼───────┼────┤│││由賭客自00至九九一百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台│每簽押一個號,賭注四五0元猜押六│六條第一項前段│││2││合彩各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五│刑法第二百六十││││號│組二位數,如押中,由組頭給付六千│八條│││││元賭金,如不中,賭金歸組頭「阿信││││││」所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3│二│(0一號-四十五號),每二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八十元,如二組均押中,可得五千三│、第二百六十八│││││百元賭金,如未押中,賭資歸組頭「│條│││││阿信」所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4│三│(0一號-四十五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七十元,如三組均押中,可得五萬三│、第二百六十八│││││千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條│││││阿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