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0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
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元x12
  月÷10%=2,5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公共設施分擔費部分:42,000元+2,000元
  =44,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2,564,000元(2,520,000元+44,000元=2,564,
  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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