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林慶源
吳麗華
林淑梅
林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淑梅、林淑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偉正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林慶源、吳麗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淑梅、林淑婷於繼承被繼承人林
偉正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慶源、吳麗華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