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
原 告 陳聖林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陳聖潭
訴訟代理人 楊瑞金
被 告 陳聖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1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