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林鼎益 (MichaelObasi)
訴訟代理人  林晏萍
被   告  楊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東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