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12號聲請人丁○○
3樓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甲○○聲請人己○○
樓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己○○、戊○○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丁○○、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三、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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