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95號聲請人乙○○○
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壬○○
辛○○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庚○○
丁○○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
子○○
主文聲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乙○○○、丙○○○、甲000000000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
二、壬○○、 吳伯瑤 之法定代理人 江小翠 與庚○○、丁○○之法定代理人子○○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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