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陳永來 被告 吳聲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4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