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零九十三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一萬二千零四十八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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