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4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 張艦濱 非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債務人 林堂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堂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11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1月22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堂慶,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林堂慶於104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3年6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3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897,37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林堂慶已於107年4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張艦濱,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暨總約定書、房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張艦濱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前因承買系爭抵押物,原已同意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金額予以清償,且相對人依法請求聲請人結算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際發生債權額,是否為聲請狀所載之金額,俾得據以提出清償及請求塗銷其抵押權,詎料聲請人不接受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0│69.5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44│臺中市豐原區豐│住宅、亭子腳、加│一層:54.79││全部││││東段20地號│強磚造、2層│二層:54.39│││││├───────┤│騎樓:5.67││││││臺中市豐原區豐││合計:114.85││││││東路250巷21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