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34號聲請人 黃幼淇黃念醇相 對人 葉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2月2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153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11年1月27日30,000元111年1月31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2111年1月27日30,000元111年1月31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3110年10月22日10,000元111年1月2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4110年10月22日10,000元110年12月2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5110年10月22日10,000元110年10月27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6110年10月22日5,000元110年11月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7110年10月22日5,000元110年11月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8110年10月22日5,000元110年11月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9110年10月22日5,000元110年11月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10110年10月22日10,000元110年11月25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11111年1月27日40,000元111年1月31日111年2月2日CH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