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111號
異 議 人 乙○○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
4月21日97年度司促字第1532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326號支付命令係於民國97年4
月28日送達予異議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惟
異議人遲至97年5月22日始提出本件異議,此觀異議人提出
之民事異議狀上本院加蓋之收狀日期章即明,是異議人提起
本件異議,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