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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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 蔡錦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拆屋還地案件之被告,請求聲請該案民國102年12月11日及103年3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於106年4月17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人之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聯單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按,惟該事件業於103年9月9日判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是聲請人請求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