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過戶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黃綉雱
呂幸樺 被告 蕭婉芸 上列原告因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原告黃綉雱係主張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支付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予被告,並認股36,000股,復於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9日各支付190萬元、350萬元、30萬元予被告,並認股108,000股,是原告黃綉雱請求確認被告於103年11月1日及103年11月18日將股票各36,000股轉讓予原告黃綉雱之法律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萬元【計算式為:(190萬元+190萬元+350萬元+30萬元)144,000股×72,000股=380萬元】。原告呂幸樺則係主張以200萬元認股36,000股,是原告呂幸樺請求確認被告於103年11月21日將股票36,000股轉讓予原告呂幸樺之法律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原告黃綉雱、呂幸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各為38,620元、20,800元,合計共59,420元。原告黃綉雱、呂幸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1,692元,尚有47,72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