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張光邑 被告 彭普 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精神慰撫金,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盈貞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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