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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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此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