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 鄭聖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46年8月7日以台(四六)中字第1019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1年10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29頁第177號),為使本校運作順暢,並符合法令規範,修訂本校捐助章程,乃提請第12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教育部100年3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00503818號函、新舊章程對照表、第1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教育部同意備查,有該部100年3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00503818號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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