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對人 何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 何春芳 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當時所負及將來因借款、保證所生債務為目的,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予聲請人,經依法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何春芳於106年4月5日邀第三人張貴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並約定應於126年4月5日清償。詎前述借款僅繳本息至108年2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其履經催討,借款人仍未清償,依所簽立借據條款,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上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161,8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何春芳已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何明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本件原抵押人何春芳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讓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約定,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6月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6月1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伸港鄉│全興││0000-0000││00│00│75.36│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82-│彰化縣伸港鄉文│彰化縣伸港鄉全│3層樓鋼筋混泥│一層:46.25;二層:46.││全部││││000│工二街213號│興段0000-0000│土造,住家用│25;三層:38.54;合計││││││││地號││: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