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炳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歐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明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黃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