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洪鵬富 、楊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月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144,170元、違約金雜費3,100元之計算期間、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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