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查明是否有欲委任乙○○為代理人,若有,請代理人乙○○於委任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