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宏具保人廖金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金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金秀因被告鄭建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額1萬元為保證後獲釋一節,有該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簡字第1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新北地檢署以104年度執字第12865號案件,依被告之「新北市○○區○○街○○巷○號」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及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考,另審酌新北地檢署已函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一節,亦有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份存卷可參。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