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9,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6,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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