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戊○○
號原告庚○○原告丁○○原告甲○○原告己○○原告辛○○被告丙○○被告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