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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