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喬
田連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被告陳志喬、田連生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5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57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賭檯上之財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賭博之器具,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雅芳附表:
1、現金新臺幣4,000元。
2、天九牌109副。
3、碗公1個。
4、骰子3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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