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