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鑽石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獻中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1年度偵字第8714號),扣案電子遊戲機「鑽石大舞台」1台(含IC板1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7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