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柏叡被告曾泓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泓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據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以具保人陳柏叡名義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工字第
124號)。茲被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而均未到庭,另經通知具保人陳柏叡亦無從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業據陳柏叡到庭陳稱:我不認識被告,當時沒有幫被告辦保,卷附健保卡是被冒用的等語,並有本院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名義上具保人陳柏叡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何松穎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