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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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債權人 許詔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羽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4月20
日」?㈢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應
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陳報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