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4號債權人 景雲 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允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㈡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20樓之一」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