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五號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八○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對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竊佔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等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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