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12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