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洪輝煌 被告 范淼泉 上列被告范淼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洪輝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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