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8號聲請人 張嘉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黃璞之文件。(台端所附之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未有相對人黃璞之印文,台端亦未附其他證明文件釋明業已通知相對人黃璞債權讓與)
二、相對人黃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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