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27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5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1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林鳳珠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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