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自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106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
6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莊自強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6年8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莊自強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凌浚兼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