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成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5,766元自民國10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新臺幣8,744元自民國10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3新臺幣37,047元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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