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59號原告 葉怡吟 被告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誤寫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誤寫更正欄位內容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一)第3行遲未給付110年5、6、7月工資餘額…遲未給付110年5、6、7、8月工資餘額…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一)第13行給付110年5、6、7月工資餘額…給付110年5、6、7、8月工資餘額…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一)第3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給付其110年5、6、7月工資……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給付其110年5、6、7、8月工資…事實及理由欄貳、四第3行請求被告給付給付110年5、6、7月工資餘額…請求被告給付110年5、6、7、8月工資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