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時 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三、本院已定民國101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調查程序,請遵期到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㈠陳報下列關於前置協商之事項:
1.說明當時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要求之還款條件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證明之。
2.說明聲請人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㈡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2.離婚之配偶是否分擔子女生活費?
3.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母生活費,其分擔比例為何?
4.子女及父母以外之受扶養人(例如:祖父母),有無他人分擔生活費?㈢提出下列文件【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別列出】:
1.汽車行照影本。
2.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3.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4.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已離婚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5. 羅亭遠 、羅亦均之戶籍謄本。㈣陳報聲請人自99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有前
任職工作,陳報前工作之實際薪資所得、離職時間、有無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包括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請核實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陳報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目前尚繼續有效之保險契約
(含承保公司名稱、被保險人姓名及保單號碼),並敘明最近2年內有無將保單解約、質借或變更要保人(按:務必據實陳報)。
㈥如曾遭強制執行,請提出遭法院強制執行之案件之相關函文(包括執行命令)等證明文件,如否,請陳報:無。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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