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兩造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甲○○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現年54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5.54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6,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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