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上訴人許〇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〇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9,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趙悅伶
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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