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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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396號債權人 李宗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惟臣 、 陳瑋青 、 張詠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陳瑋青、張詠勝之實際住居所地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具狀更正BYA0000000及BYA0000000之請求金額各為30萬
元。(台端聲請狀此二張支票30萬元因小數點標示不清,易誤看成300萬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