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海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智仁 被告雷電光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2,000元【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一及估價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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