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1年度苗小字第206號原告 徐振光 被告 陳冠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28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到期日101年3月2日,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發之本票一紙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